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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业务员,平均月工资10000以上(2200底薪+抽成),在职3年10个月。2013.12.30公司裁员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才按底薪2200*5=11000元赔偿,我于2014.12.15 已到当地劳动局提交仲裁申请按平均工资10000*5-11000=39000来补差额。劳动局介入协调,于今天12.23,宣告协调失败!有3个疑问:1、公司缸开始并不承认我的工资是10000以上。公司发的工资,每个月都是分三、四笔打到我卡上,只有一笔会注释是工资,从银行流水账可以看出其他的都是用财务个人银行卡号来转账的。2、当时离职刚好是2013.12.30年底,我有完成公司2013年的业绩目标,所以有一笔25000元(2014.1发放)的任务达成奖。假设公司首先承认了我的工资是1万以上,公司会要求扣除这25000的钱。我2013.1也有一笔2012年的任务达成奖,金额是28000多。是否可以证明这25000是“任务达成奖”,而不是补偿金。3、假设公司被迫承认我月薪10000,又会说我1万的工资里面,有一部分是老板其他公司的工资。我当时的业务抽成,确实是包含老板另一家公司的业务。但是2家公司共用广告部、财务部,也一直都在一起办公。对我来说,我只是给签约的公司工作。以上3点,环环相扣。情况比较复杂,我该怎样可以打赢这场官司?哪位大律师可以帮忙指点迷津。PS:业绩抽成点数、任务达成奖,都是公司领导跟我口头约定,没有签定任何书面协议。但是我当月到账的工资总额,可以证明我的抽成有多少钱。本人现有证据:劳动合同已丢失、工资条也都扔了。社医保3年零10个月,可以打印出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工牌还在当年度的工资流水证明2011年--2014年的所有业绩明细表

金融 2018-10-22 14: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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