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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天津除了A办公地点另设了B办公地点,08年11月公司通知我岗位调动,工作地点由A变至B,12月1日起生效,我同意了工作调动(公司未出具任何调动单,劳动合同也未变更),在做完工作交接后于12月5日正式在B地点开始工作,期间公司总经理口头承诺由于B地离市区较远,在完成工作的前提先可以不用5:30下班,每月可以在给与一些交通补助。没几天由于公司需要要求我回A地帮忙,一直到12月28日(期间一直在A帮忙)又要求我工作调动,我没有同意,29日继续在A工作,30、31日休丧假2天,09年1、2日休元旦2天。3日到A上班,公司以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将我辞退,我不同意,经过2天的僵持公司决定不辞退了,5日早晨与我协商继续往B地工作,从事12月1日调动后的工作,调动单上对于工资标注为按原标准执行,我当时认为就是每月还可以拿到1000多元钱,我当时同意了,就在调动单上签了字。下午人事部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拿给我签字,上面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820元/月,我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公司写明工资总额,公司不同意,说只能保证你基本工资820元,其他的那些是加班工资,加班就有、不加就没有,在合同上我就没签字,说我再考虑一下。6日我到B地上班,人事部(在A地)来电要求我以电话形式早8:30、晚5:30报考勤,我就给公司总经理打电话(当初就是他同意的可以早走及给交补)问当初说的话现在不算数了吗?他说公司现在不同意,6、7、8日我都在B地上的班,期间一直在与公司协商,公司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只能保证820元工资并不给于额外交通补助。9日我回到A地要求公司按合同履行,我要继续在A地上班并从事合同上的岗位,公司说调动单你已经签字了,并且已经按此执行了3天,这已经成为事实了,如果你不去B将对你做旷工处理。我说变更合同我还没有签字,证明我没有同意,我去B上班也是在与公司协商的过程。现在我每日继续去A上班,公司给我家发了旷工辞退信,我不服,想要申请仲裁,驳回公司的旷工处理并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      请高人指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旷工,如果没有可以要求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除了经济补偿金还有其他额外补偿金或赔偿金吗?(我是2006年12月11日入公司的,合同签至09年2月28日,旷工通知书签收日期为09年1月14日)

劳动纠纷 2018-10-22 1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1、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单位有法定理由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才能实施调岗。否则可以申请仲裁,请求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同劳动者协商而直接让劳动者变换岗位或者降低薪资的,劳动者有权决绝,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恢复原来职位和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列起来,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来看待,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该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没有作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amp;lt;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难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即其等均不同与医疗补助费,损害赔偿金,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积累,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不稳定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下列三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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