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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11月参加工作的,2013年1月份怀孕,预产期是9月22日,这样我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怎么才算是生育前缴费满10个月,要是不满10个月就领不到生育津贴吗,我和我爱人都是吉林的户口,现在在沈阳市上班,生孩子的时候我想回吉林老家,这样我还能领取生育津贴吗?

劳动纠纷 2018-10-22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那么杭州生育津贴申请所需具备的有哪些条件呢?以下有详细的条文说明。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
    (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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