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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找A加工厂进行加工,一直和对方联系的是一个销售员,这次把东西交给他,然后把款也打到他的个人账户了,合同没有签,有邮件记录,我把货物也是寄到A公司的地址,但是这个人其实是个兼职的,这批货物的样品是在A公司加工的,样品有问题后,我们去A公司说明问题时,有提到了他是兼职的,但是他给我们的名片上也是A公司的名称,我们参观工厂时也是A公司,但是这次量产时他把货物拿到了其他的公司去做,我们一直以为都是和A公司在进行交易。后来发现不良品,去A公司商谈时,才发现他把这个东西拿到了B公司去做,请问这个情况,我们可以找这个人和A,B公司申请赔偿吗?A公司说我们没有按照他们的流程来做,所以出了问题,只能是我们和这个销售员个人的事情,和他们没有关系,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22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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