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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苏州1家中介进的电子厂!8月十6号进的时候答应我说包进!然后需要缴纳150元中介费以及60元体检费和30元资料费(共收取240元)!然后16号跟他们中介人进入电子厂后应聘,第1天因培训,说的第2天直接录取指纹上班!然而第2天再去的时候厂里面说我因为我两年前在这个电子厂工作过,不予录用!(这个问题我和中介讲过,他说的包进)然后中介回来说给我退钱,但是1直拖到8月19号!电话问我说这次1定能进,让我再去1次!我就答应了!但是19号进厂这批人。中介都没有收取费用!意思也就是说这次厂里是直招!所以我的中介费应该还是能拿回来才对!但是现在中介不给我!说,我的目的是进厂!现在已经进了,不可能退还你钱!19号虽说不应该收钱,但是你是16号进的!    疑问~我16号进的,16.17.18.19号这几天工资算吗?他们不给我解释!直接挂断我电话!因为1人来苏州打工,所以请求给个建议!报警有用吗?

劳动纠纷 2018-10-22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以及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和未发放的工资;当然需要先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1.你支付中介费,中介介绍你进厂,相当于中介为你提供工作机会,成立居间合同。
    2.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已支付中介费,中介应当履行居间义务。
    3.具体内容需要区分一下居间合同约定,如果是仅提供工厂招聘信息的,那么中介履行提供信息义务,即可收取费用。
    4.如果约定现实地让你和工厂成立劳动关系,那么你最终未进入工厂,视为中介促成合同不成立,不必支付报酬,但须支付必要费用。
    5.中介费的接受方是居间人,居间合同也是和其订立,返还中介费自然是找居间人,即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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