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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8月底来到现在的单位的,是一家私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时承诺我的是试用期三个月,转正上五险,但是到11月底,我递交了转正申请,被告之要在转正之后再过三个月才给上保险,我说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可是单位的领导对我说,单位所有的员工都是这样的(工作半年才给上保险),如果我申诉的话,是不是需要出具相关的工作证明?可是我手里什么证据也没有,工资条都是领工资签完字就收回了,也不给我,上班打卡记录我也没有,需要什么样的证明呢?今天领导找我签了份劳动合同,但是感觉也不是正规的,还是含糊其词,不愿意现在给我上保险,单位雇佣的很多是外地人或者是在校的大三大四的学生,有欺骗糊弄劳动者的嫌疑,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8-10-23 04: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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