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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份进入公司,期间续签过2次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不予续签。公司HR通知不和我续签合同,无任何理由。我所在部门则说职位撤销不续签合同,总之没有任何理由就是不续签合同。想请教律师如下问题:
1、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公司是否需要出具不续签证据?如果不续签公司是否应该出具正式文件?
2、公司目前给予一定补偿,但我如果不同意是否可以走劳动仲裁?
3、请给予专业建议,我应该怎样和公司正面沟通(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说法,HR向我说不会再有任何人来和我谈这件事,直接让我做交接工作,存在恶意劝离嫌疑)?4、走劳动仲裁有哪些流程和需要准备事项?
以上问题请律师给予解答,不胜感谢!

仲裁 2018-10-23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司被劳动仲裁后对公司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1、公司被劳动仲裁,从某方面来说公司的信誉还是很受影响的
    2、内部员工知道此事后,会影响工作情绪
    3、贵公司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会被劳动局监管的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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