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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问题向各位大律师请教下:1.2011年从老家来到现在这个单位,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签了一个协议,口头上说的是每月八天探亲假,视工作情况自由支配,可以理解为连续上22天休息8天,2013.8月公司出规定说以后每两个月休息八天,请问这种规定合法吗?就拿中秋来说吧,因为和国庆节差的时间不多不少,所以就安排中秋不休息,国庆节再回家探亲,从公司辞职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这部分加班费~2.单位在一个封闭的工业园里面租了一半厂房,工业园里面有三家单位,工业园的大门是里面的一个单位看守的,车辆出入也不用出入证,然后我们单位的宿舍和单位租住的厂房是紧挨着的,平时工厂有活时我就在工厂里面呆着,外面有活时公司就派我出去,这样我们所租的厂房就没人了,前一阵我盘点库存,少了一批物资,价值大约十多万吧,闹不清啥时丢的,现在公司要求我进行赔偿,原因是我工作失误,公司的这种要求合理吗?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必要的时候我会与你们联系需求你们帮助的,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23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可追溯的时间:原则上按离职前一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民诉的时效追讨2年。
    但是有时法院不按民诉的时效,而按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有法院执行高法的意见,按照连续侵权,就可以追讨到入职之日。
    我要说的是,法院和法院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包括劳动仲裁也可能执行高法的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要考虑的比较多,比如你单位本身的情况,如果效益好,也许会多判一点。
  • 劳动者在周末期间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其加班费的,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支付其加班费为由被迫辞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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