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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拥有抵押权、质量权和留置权吗?

综合法律 2021-05-18 1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 关于抵押权跟质押权同时存在时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在同一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抵押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里针对的只是动产,因为不动产不能用于留置。


    《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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