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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三人在2014年初合伙开了一个店,当时出资是每人十万元,当时签了合作协议,股份按三人平份,后来在装修店,准备开业时,我们内部出现了点矛盾,我们一个合伙的建议再找另一个朋友一起加入我们四人一起做,当时我说如果另一朋友也加入的话我不参于经营了我只做投资,大家不同意,因为当时出现矛盾,没有办法我提出退出,把资金给我退出来,他们也同意了,但因为后来进来的朋友没有资金,我在退出资金时留下4万元算是借给后面加入的朋友,大家也都同意(没有做文字性的东西),可是后面进来这个朋友也没有呆多久就退出了,现在他们两人把店经营了一年赔了,不想再开下去了,回来找我算亏损,说我当时和他们签过合同,要求我补偿当时的装修的钱,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8-10-24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果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那么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随便退伙的,如果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拒绝这个合伙人退伙。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那么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是有权退伙的。
    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进行结算,按照退伙人占有的份额退给他相应的财产,而不是将其原先投入的资金退还给他。
    而且在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责任的。
  •  
    关于合伙亏损,原则上应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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