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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一个伙伴是大学生,打算成立互联网公司。伙伴希望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他作为法定代表人,让我担任股东,答应让我占50%股权,利润平分,他主要是希望自己有更大的话语权决定权。我有三个问题,一是,由于大学生创业可以不提供注册资本,我这个“股东”不出资又怎么作为股东呢?二是,我查过公司法,“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不执行合伙事务”,可是实际上,我得参加经营运作,这矛盾吗?三是,我们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呢,我要怎么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呢?

公司企业 2018-10-24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
    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
    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
    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
    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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