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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阅了几个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效力、协助办理过户的案件,收费不一,有的50元,有的80元,有的100元,还有的300元、500元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究竟应该收多少诉讼费?

诉讼 2018-10-25 0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所以,没有进行预售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当然,如果你和开发商之间约定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遵从你们的约定。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所以看来,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二是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律师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三是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一般还要求买方已经付完全部房款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如果是银行贷款买方而贷款尚未审批通过的且买方又无力自行付清剩余房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请。
  •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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