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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您:我们以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共有4年,后有很多人被转成劳务派遣型(共签了6年)。今年用工单位又要与我们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3年的,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要求我们写辞职信和入职信),这样合理吗?并且还没有任何补偿款。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这些派遣员工应该怎么样争取权益,谢谢指点!

合同纠纷 2018-07-02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解除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如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10个月。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要注意保留证据,方便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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