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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4月向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15年2月获得授权,但是我已于2015年1月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多次向单位主张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对发明专利奖励,公司均以未获得授权拒绝。



近日获得授权之后再次向原单位主张专利奖励,公司以2014年8月已经对相关文件做出变更,要求专利要经过公司内部评审后再决定奖励数额。



现在有如下问题需要向非常困惑:



1. 专利登记申请日为2014年4月,2014年8月公司做出的对奖励政策变更制度是否对之前已经登记申请的专利有效?



2. 在2015年1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有规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之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互不追究”。那么我在离职后是否有权向原单位追讨发明专利的授权奖励?



3. 知识产权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4.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任何专利奖励是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七十七条?

2018-10-28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 你好,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规定,法官的判决书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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