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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合同的问题本人1月初入职,试用期三个月,只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在2月26日时口头告知要离职,因我走后公司该职位无人,老板要我做完那套活动在离开,就是让我3.12再走。当时口头答应。3月1日时因为与老板不愉快而没有再去公司,听到老板说我不来就再也不用来了,于是我就真没去了,一直到现在。原本3.15应该发我那部分工资,现在老板不愿意发,自称我走后因为没人做活动,只能临时高价请了外面的人做,称我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若我要工资,则会追究我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然后我翻看了试用期合同,其中就有一条是:

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故意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造成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现在应该就是拿着这条来压我。但我也发现了这份合同不合理的地方,第一:试用期起止日期与截止日期的时间写错,,写成了2016.1.4~2017.4.3。第二:试用期内 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7个工作日告诉甲方。而我在劳动法查到只需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我想知道,我还是否能为自己维权,我可否申诉这家公司??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请实质性的告诉我该怎么做,满意答案会追加悬赏!

合同纠纷 2018-10-28 2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我现在的公司两个月,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是公司不给上保险,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
    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员工入职后在试用期内离职,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单位。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实际劳动关系已经存在。  
    2、员工入职后,单位应在30天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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