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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请假,领导嫌太多,警告再请就辞退公司有产检假,但一直没有请,就请的事假,从入职到现在5个多月,就请了2天半事假,其它两天半年假,还有加班的调休假大概两三天,婚假13天。因为考虑到进入到孕中期,每个月要定期产检,一定要再请产检假,领导居然这样说我请假太多,我又不好顶撞。一没有无辜旷工,二没有请多少事假。都是应得的假期,现在还有年假和调休假还没休完,估计修完领导就要发飙了,公司都有相应的假期规定的,都是按法律来的。领导如果这样辞退我对么?

仲裁 2018-10-30 1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假和年假可以连在一起休吗?

    带薪年假、婚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职工何时休年假、婚假是自主决定的,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在实际中,对于人手紧张和一些定岗定职的单位来说,员工请假也要考虑单位的情况。员工如想连休,最好提前申请,且要与单位协商,虽然职工有权申请假期连休,但前提是得到单位许可。

    因此,对于假期连休的问题,最好由双方协商而定,兼顾公私利益。同时,也建议企业建立完整的休假制度,包括明确的休假条件、要求和审批手续,避免出现休假混乱的情况。

    法律规定职工不享受年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自愿选择加或者不加,劳动者不愿意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不得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克扣其已正常提供劳动的报酬,更不得以旷工论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遇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原则上不得拒绝,且加班时间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加班了就另行安排时间给劳动者休息,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这属于调休。调休不完再支付未调休的加班费。这个规定只适用于休息日(双休日)加班的情况,单位可以安排调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不安排调休而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平时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来说是不适用的,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否则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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