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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以年为计算周期,以前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现在实行每周每天8小时或12小时,最多每周6天12小时,但是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每天应工作几小时,现在每月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36小时达到72小时,我因长时间12小时工作,身体不适,与公司协商上8小时,协商不成强制我上12小时,并威胁不上12就辞职。请问律师我有权拒绝上12小时吗?我是否能以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我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以年为计算周期,以前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现在实行每周每天8小时或12小时,最多每周6天12小时,但是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每天应工作几小时,现在每月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

劳动纠纷 2021-06-12 0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如果公司加班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双倍工资的话,你可以要求解决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作半年补偿半个月。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
    (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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