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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9月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但是一直未缴纳社保与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的时候,公司因为其他地市分公司出现了劳动纠纷,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但是只为我补缴了2009年9月-2012年3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其他均未补缴。现在公司以我不胜任现岗位为由,调到其他岗位,逼我自己离职。我不同意调令后,索要劳动合同,公司签订完劳动合同后,一直未给员工,都由公司保存,后来我查看法律条款,此条也有问题。等我看到劳动合同的时候,发现两份合同的薪酬都是空白的,我马上就拍照存档,因为当时签订合同时,他们说薪资部分需要核定后再与我确定,这件事情因为我年轻不懂得法律知识,他说我就信了,也签订了,并且劳动合同是从2009年9月起补签的。当时我要劳动合同,他以我必须和他把劳动合同补全为由,拒不给我,因为薪资出现问题,我需要去银行查看当时的工资,所以未索取到劳动合同。23日我去公司取劳动合同之时,发现劳动合同薪资部分已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已经给填写清楚了,而且薪资特别低。我去劳动仲裁就此事询问之时,他们竟然以,公司就是逼着你辞职,你年纪轻轻的别再和他们耗时间了,而且这种问题就是你自己的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你想什么呢,这种冷言冷语的方式回答我。请问,我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和“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若是可以申请是去法院还是劳动仲裁呢?

保险纠纷 2018-10-30 16: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不主动辞职,单位不能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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