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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一个月,然后想辞职了,如果不等30天辞职了就走要支付违约金吗?外出培训过一次不过没有签培训协议。签合同的时候都没仔细给我看看,催着我快点签,所以不知道是签了几年。

合同纠纷 2018-10-30 1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同时这属于个人原因中断就业,辞职后领不到失业金。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打招呼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 第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并且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二,辞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的,单位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需遵守。
    第三,关于违约金条款,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情况下并且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并且约定了服务期限的,在服务期未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辞职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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