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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在xxx石狮XX工作三年,劳动合同今年十一月一号三年到期,因为十月十五号晚上为同属于超市同事休假买调味配菜都卖不动,就买一送一变另外货号打折给同事,结果让超市内部穿便衣内保抓到,当晚以顾客一赔十罚款三百块,第二天停工作,让我办离职手续走人,我没有办手续,后和超市人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超市以我没经过公司同意私自变价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能以超市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两倍工资请求吗?谢谢!协商不成,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能以超市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两倍工资请求吗?

争议解决 2021-06-16 0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从第二个月起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工作证能够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你是有权主张双倍工资的。
    3、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直接诶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 1、对方属于公司,其行为属于用工,不能用劳务合同隐藏实质的法律关系,你们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这种说法不会,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服的再到法院起诉解决。
    3、公司的培训属于普通培训行为,不是针对某个学员进行的专项培训,公司应该支付培训费,你们在离职时无须支付违约金。
    4、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学院依法获得证书的权利,是无效的。
    5、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你们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你们一个月的工资。
  •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要看是以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劳动者的,则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每满一上计发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则计发半个月工资。
    2、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最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的话最好以书面形式),如果没有做到提前三十天,则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由未通知方支付另一方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离职当年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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