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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1年就在单位上班,01年签3年期合同,03年合同未到期时提前续签1年,05年不记得签的是几年的合同,再就是09年签的5年期合同,今年6月底合同到期。双方都同意续签,但是14年的合同同业竞争条款发生了变化:09年签的是:离职之后2年内不能到竞争对手单位上班,单位按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支付补偿。14年变成了:合同到期之后2年内,不能到竞争对上单位上班,以前的工资里面已经包含补偿,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补偿。现在与单位在这一条上没有达成共识,合同一直未签。请教几个问题:1、新版合同中竞争条款是否有效,我签了之后,是否需要遵守。2、若最后谈崩了,不签合同,单位是否需要给我补偿,补偿多少?这2个月无合同状态正常工作的报酬怎么计算?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31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退员工,没有签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主张未书面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单位应当支付从劳动者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单位未缴纳社保属于违法,单位应当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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