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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3年3月18日入职。到现在已一年零3个月。半个月前,我因病住院治疗。治疗时间为14天,休假日期为5月30日到6月17日。治疗期间因绩效考核问题与经理发生了一些争执。6月17日我回到公司工作,经理找我进行绩效面谈,说公司决定解聘我。我问解聘的原因,只说我不适合在这里工作。没有其他解释。我于2014年3月29日在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属于初婚,结婚年龄为26岁。按国家规定,应享受3天婚假及7天晚婚假。1、在我离职前我是否有权利要求休婚假。2、如在离职前没有来得及休假,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补偿工资给我?3、如我到新单位工作,但尚未休婚假,是否有权利要求在新单位休婚假。4、原公司还应给我怎样的补偿?

合同纠纷 2018-10-31 1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
    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 员工依法选择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即全薪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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