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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民办高校上班,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20日因身体原因请假一个月,结果当月工资没有发,寒假之前返校,寒假工资也没有给发,还让我自己缴纳了社保中本来该学校缴纳的部分(12月、1月和2月的),2013年4月,我交了辞职信,但考虑学校工作的特殊性,跟学校也是默认这学期末再走,但是5月15日,该发放4月份工资时,学校没有给我发。请问,我可以以学校违约在先为由,立即离校,并且要求学校补发寒假工资和学校扣除的社保部分吗?我需要遵循哪些程序?(2)我2012年8月入职,但学校从2013年1月才开始给我们购买社会保险,构成违约吧,我应该如何申请赔偿呢?(3)我们刚来时,学校组织了一个月的培训,以学校的一个关联企业为第三方给员工签协议,给一个月的培训定价6000元(大家都觉得最多值600),学校以此为由,让每一个提前离职的员工缴纳所谓的培训费(实际是变相的违约金),这种做法合法吗?非常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31 18: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单位没有出钱为你做专业技术培训(不是一般的入职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那么你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劳动合同有约定也是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而属于无效,你无需履行。你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不需要单位批准,30天后就可以离职,单位必须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支付培训违约金的条件:
    1.单位为你做了专业技术培训。
    2.单位出了一笔专项培训费用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你培训。
    3.单位必须出示由第三方培训的发票。
  • 违约离职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amp;lt;劳动法amp;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员工离职时,可向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申请开具离职证明,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通常企业的离职手续中,都会有一个出具离职证明的程序。企业收取离职证明,可防范新录用员工与原单位仍然存在劳动纠纷,并受到劳动纠纷的牵连。所以,离职证明最重要的信息是告诉新雇主,本人已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 1.没有签培训协议,如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相关专项培训的条款的话,要主张培训费用相对难,但也可以提。2,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和不得兼职的违约金恐难获得支持。3,保密是员工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保密费,您的意思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在员工离职后才按月支付,如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其离职后起诉,但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其所去的是违背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4,员工硬要离职,公司是没办法拒不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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