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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假日不放假还不付加班费,我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吗?立马走人吗?并要求补发加班费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吗?

公司企业 2018-10-31 1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这需要看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按照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如劳动合同违反该标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一)项)
    1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二)项)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
    1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
    (一)项)
    17、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
    (二)项)
    1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
    (三)项)
    1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
    (四)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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