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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今年的十月十一号与店铺实际经营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店铺的法人代表是其母亲,签订 的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店铺之前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与我无关,没过几天,我去交电费,发现电费欠了一个月的,供电局的告诉我,因为上次的电费没交,所以这个月的也不要交,要交的话就一起交,我当时想,以前欠的关我什么事,我就没交了,后来供电局还告诉我 ,如果一直没来交的话到十一月一日就停我的店,我说好,之后我就联系  之前的店主,也告知了房东,刚好房东就是店主的母亲,也是店铺的法人。可是他们没有一个人愿意来交清电费,签转让合同的时候房租还没到期,要到这个月的十九号才到,现在我打算不继续租这里了,第一因为电费没有人交清,第二因为房东也就是我旁边饭店的老板增加了一项业务,对我的收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打算终止合同,不租下去了,可是房东硬是说当时签合同的不是他本人,那个合同无效,如果我要搬出去的话还非要我去把所有电费交清,否则不让我搬东西,请问这样的事情合法合理吗?我该怎么跟他们理论,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1-01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申请公租房,那么建议劳动者去当地建设局了解申请流程,要按规定提供材料的。你可以参考下公租房申请细则: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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