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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更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正当理由降职降薪如何维权?情况是这样的:本人2013年8月应聘某品牌店员岗位成功,在第三方前程无忧签订了与品牌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升职为代理店长,2个月后升为正式店长。2015年4月公司对全国区域岗位进行调整,撤销区域主管(管理某一城市所有门店)一职,原区域主管变成店长同时降薪,而原门店店长本人我变成资深店员同时降薪。公司无口头或书面任何形式的通知,在未告知我岗位变更的情况下从4月起已按资深店员标准支付工资,我因不知情,4月5月连续两个月工资发放不对向上级反应才被告知岗位变更。掌管本区域的大区经理4月底离职,公司派人临时接管本地区,6月临时大区经理送来岗位调整协议要我签字。我当时不懂公司这样变更职位是否合理,只是知道4月5月我做着店长的工作却拿的资深店员的工资,对于职位已变更并降薪并不知情,而公司4月5月实际已经按降职降薪标准发放工资肯定是不合理的,所以要求公司按店长标准补足4月5月两个月工资,得到补足工资答复后签署了店长到资深店员的岗位调整协议。2015年7月底2年合同期将满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后于9月底主动离职。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为防止以后还有类似情况发生,我现在就是想了解一下:1.像我这种从店员升为店长,岗位变更需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并非我本人资质问题,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把我从店长降为资深店员并降薪是否合理? 3.如果我不同意公司把我从店长降为资深店员不签署协议,而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实际已经降职降薪,我应该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8-11-01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降职降薪等于更改合同,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首先明确一点,工作职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降职降薪已经构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定条件包括: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员工不胜任当前岗位,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3、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4、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个人可以拒绝单位的降薪换岗,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六个月,公司单方面降薪降职,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作6个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公司单方面降职不降薪的,也属于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职工不同意的,即构成违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因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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