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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由于欠债,在欠债未到期前,将房产转移到儿子的名下,然后儿子已经把房产抵押给了银行贷了款。现在在父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以告父亲,让房产重新回到父亲名下,然后用这个房产抵债吗? 谢谢

银行 2018-11-01 1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⑴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⑹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你好!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部分房产抵债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问题是协议签订后如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发包人又将房产抵押给另外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债协议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工程款优先问题,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在工程竣工六个月内行使,才能享有优先权,因此在本案中不应该再存在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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