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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地址变更,我想在劳动合同即将结束时(7月31到期)向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这个想法首先跟部门领导谈了,领导最后同意,并且口头通知我走公司不同意续约的途径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在7月31日的时候我去找人事,人事的下属人员不知道这个情况,说没有接到上层领导的通知,直到下班也没联系到人事主管。到8月1日,人事把填好续约劳动合同发下来了,说我如果不续约,我跟公司之间就没有法律关系了,也不存在赔偿的事情。关于公司的这些做法真是很让人生气。再去找人事主管理论,人事主管一直强调公司地址变更是给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但是,公司地址变更是事实,而且开始同意赔偿,为什么公司又突然失信。我想请问1. 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我还有必要跟人事继续理论吗?2. 因为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我现在只能继续上班,请问现在的工资怎么计算?3. 当时跟我本部门领导提出我意向,然后领导给我通知走公司不续约途径我才决定离职的。如果当时我们部门领导直接告诉我只有自己辞职,没有赔偿;我就会选择继续在公司工作。现在公司言而无信,造成我现在的工作没法正常继续,请问这方面有什么法律保护吗?4.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多长时间会得到仲裁结果?5. 我看到网上说,公司地址变更,给工作带来重大不便的会给赔偿,但是提供班车的就不给赔偿,是吗?

公司企业 2018-11-01 1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工资。不论工作时间长短,用人单位都要按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关于不续签赔偿问题。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
    2、关于提前通知解约问题。既然公司章程中这样规定,公司就应该这样做。
    3、合同到期不续约,也没通知你走人,你不需要走人,继续工作,此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支付双倍的工资,一年以后视为已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我们并不主动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当公司以原合同到期为由辞退你的时候,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并向劳动部门举报,公司还要面临行政处罚,这样公司就不敢随意辞退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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