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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我工资,只问了我的要求,我说2700元,企业没有说是否同意。之后企业支付了我每月工资2400元,我签了字领工资。我在两月后曾追要工资差额无果,当时没有录音,追讨工资的证据我无法提供。在我工作了半年后企业下发了转正申请表,其中告诉我我的工资2400元,试用期工资2200元,但仍未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在转正申请表中写努力工作不辜负领导的期望,对“工资2400元,试用期工资2200元”没有表示是否同意。 在我入职9个月后公司和我订了劳动合同,但写的是公司自主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没写工资多少。现公司违法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没有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支付给我的2400元工资中基本工资有的月写2200元;有的月写2000;有的月写1400。我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按我当时入职时的口头要求2700元支付我的工资?因支付给我的2400元工资中工资组成是伪造的,我签字只能证明我领了2400元工资,并不代表我工资就是2400元,我认为企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工资是2400元,我入职时的口头要求2700元工资也没有旁证证明。是否可以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我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按照本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确定我的工资?

仲裁 2018-11-01 1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此外,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这与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有一定的区别。
  • 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省级政府统计局根据省内各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工种的上年度实发工资计算出来的。
    具体的“上年度”以本年的四月三十日省统计局的报表为准,从本年的五月一日起至下年的四月三十日适用,凡是在这个时间范围内涉及该省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事项均以此为准。
  • 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所说的是“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
    因此,从法律上理解,应当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前的工资额,即税前工资,一般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税前工资标准确定。
    并且如果算税后平均工资,每个职工的纳税情况不一(有的是企业纳税),还有的免税优惠,所以税后平均工资无法计算,也不够准确。
    但实践中,如果应得工资无法确定的,就只能以员工实际领取的实得工资为依据计算月平均工资。
    所以,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包含代扣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约定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为准。
    主要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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