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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是宁波市**家纺有限公司的但先生。 我公司于2012年六月初和宁波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我公司帮其生产1100件浴袍。 合同上写明的付款方式是30% 定金, 70% 在出货后一个月内付清 当时货物生产完以后,他们来验过货,陪同一起来的还有验货公司的人,和他们公司的业务员。验货公司的人说没有什么大问题, 就是衣服上有些浮毛 (珊瑚绒的衣服,一般都会有一点的 ) 他们公司的业务员说这不是大问题, 让我们出货, 并签字同意出货。( 有同意出货的原件在 ) 可是事后,我们出货后,他们说客人看到验货报告,不同意,一定要扣他们的钱。到现在他们一直不给我们付款。已经过去快两个月了。 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就跟他们说好了的,货物一旦离开工厂,我们是不付任何责任的。 但是没有写到合同上。 现在有合同和验货合格同意出货的证明在手, 请问我们能要回我们的全部余款吗 ? 烦请解答,不甚感激。

合同纠纷 2018-11-02 0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 )的,所欠债务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的,实际上在双方间成立的是一种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买卖双方未签订合同(应该是书面合同 )的,所欠债务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的,实际上在双方间成立的是一种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口头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1、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无破产财产的,债务消灭,不需要再偿还。
      
    2、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需要用公司剩余财产偿还债务。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后,仍不偿还的债务,公司不再(也无法)偿还,债务消灭。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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