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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金和赔偿金等怎么计算?1、2012年8月-2015年6月份在深圳某建安工程公司工地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购买深圳市的工伤和医疗保险从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份。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2、2015年6月26日接到通知说工资(2012-8---2015-6一直都是7000元/月)算到6月底。我没有任何过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3、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我,是不是多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

4、公司只是购买深圳市的工伤和医疗保险从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份,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公司缴交比例13%)、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缴交比例13%5-20%)。公司未缴交的部分可以叫公司补偿给我吗、

5、专家帮我算算总共能赔偿和补偿多少钱,列式算出来,谢谢专家们。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1-02 0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计算,每坐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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