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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05年10月到上海崇明一家工厂上班,期间一直是带班长,一直以来单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底因为工资没能拿到老板口头承诺的,再加上不满企业的其他一些做法,比喻老板让一些工作多年的老员工说走就走,而感到自己在企业没有任何保障就主动口头离职了,三月份工资也是在电话催了很多次的情况乡下在今年7月份才打到工资卡上,但工资数额确比现在职的同岗位的也是同月的相差太多,打电话询问老板要个解释,确得到这样意思的回答“去年生产线生产出的大量质量问题产品导致的公司损失都没有追究你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你的责任的话你做为生产线负责人你都赔不起,你走之前又没有人叫你走,自己为什么要走,留下一堆烂摊子又给企业带来多少损失!没想到你是这样的人!”。这让我心里很不平静!工作近7年我一直兢兢业业,厂里人员制度一直不健全,我都是自己顶岗顶位,几年工作下来更是受过几次大的工伤,我都没有要求过什么,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次的工资待遇更是老板想发多少就是多少,一个星期工作6天,加班什么的也是想怎么发就怎么发。因为毕竟出学校就在这工作,我也是念在多年的主雇关系,到头来人走了只是想要个为什么差别这么大的解释,确得到这样的回答!7年的工作奉献,就这样的结果!实在让人心寒!难过!所以现在想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帮助。说到底都是7年来未要求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这期间,社保也好像是在去年风头紧的时候好像给我交了一段时间,但具体的做为员工都不清楚,请各位懂法律的大大们,根据我的情况我是否能要求企业给我一定的补偿?万求!拜谢!一来是想平自己的一口气,二来也不想看到多年共事的同仁以后得到我一样的结果!

合同纠纷 2018-11-02 0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没变更,劳动者的工资涨了,应当按照实际的工资状况支付加班费。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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