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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处处为难,并克扣绩效工资,我该怎么按照劳动关系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14年4月份入职现在的公司,签订合同两年并在今年4月份完成续约。从4月份底开始和我直属领导在工作中产生分歧,并多方面挤兑我,总结如下:

1)将我手头的重要工作交接给其它同事,并留有交接证明(人力不提供交接单,是我在网上搜的模版并打印,上面有和我交接同事的签名),现在只有少许文档的工作在我手里。

2)扣我绩效工资。我工资一共1万元,发到手8300左右这两年一直很稳当在这个数值。工资由由5500岗位工资+1500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组成(但从没有签署这种工资方式的文件,只有在员工手册中有体现)。连续扣了我俩月,4月份扣了900元绩效,5月份扣了1500元绩效。

3)多次在他办公司提到让我主动离职,还提到要找人力开除我,我均有录音为证。但从没有让人力下达过书面辞退文件。

4)将我从正在做的项目中撤走。

以上是我现在在公司的基本情况,我现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我能否依上述条件为由,提出辞职并劳动仲裁,提出是由于***离职而要求经济赔偿?该怎么操作?胜算有多大?

2)我的工资是1万,但上社保的基数全是按5600上的,我是否能要求给我补缴这两年的社保?有多大胜算?

仲裁 2018-11-02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新劳动法辞职赔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7、如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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