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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技校生,2005年入学2008年正式毕业,2007年10月就被A单位招到本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六月份A公司让我签订了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当时对劳务派遣合同很陌生,也想保留这份工作就签下了,后来才知道劳务派遣合同不是A单位的正式合同,并向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询问了下两年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能不能转为A公司的正式员工,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工作人员给的答复是:只要不违反相关的厂规好好表现能吃苦耐劳可以转为A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两年满了什么也没有违反,A公司又拿出了劳务派遣合同来让我续签,我就跟公司领导说不想签劳务派遣了,领导给我的答复是:没事的,好好表现好好工作下次应该可以签正式合同了,我以为自己做的不够好就又签了两年的劳务派遣直到2012年7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时我在外地出差直到2012年11月16日才回到公司,到了公司也没有工作人员找我提合同的事,而是我去问他们合同的事他们才知道我的合同到期了,过了两天他们又让我签两年的劳务派遣,我告诉他们我不想想签劳务派遣了,我想转正式员工,他们给的答复是公司不景气签不了,要么自己走人,我很烦恼••••••••请好心人帮帮我。他们的做法违法吗?我又该如何做?

劳动纠纷 2018-11-03 0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式员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社保,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 1、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劳务派遣工根本不是国税局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国税局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
    2、国税局的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才能录用,即逢进必考。所以,劳务派遣工只能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序列,不存在转正的可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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