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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工作的公司为日本独资公司。现公司业务良好,不知何故总公司准备将大连公司卖给另外一个日本公司。总经理已将大体变化给员工通报了一下,但具体细节需要总公司来人与我们谈。目前大致情况如下:1.公司准备从大连撤出,现在已谈妥,就差员工是否全员接收,正在谈判中。2.为了员工着想,要求接续公司全员接收现员工,工作地点,环境,工资与待遇都不变。疑问如下:1.目前我们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已经在公司干了10年,如果进下一家公司,必须要与现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吧?2.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公司原因造成的,如果员工同意与公司解除合同,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该给员工每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问题是目前我们的工资较低,全员在现在公司都工作了十来年,对公司有较深的感情,故工资低些我们也愿意在这干,解除合同前与我们与新公司谈条件时,希望给我们在合理范围内(按当地同工同酬标准)提高工资待遇,如果新接我们的公司同意我们的条件,我们就与现在的公司解除合同,如果不能满足我们的条件,我们可以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不同意进入下家公司,同时也不需要现公司为我们将来考虑,直接要求赔我们2倍工资可否?或我们就是不同意解除合同,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即让其违法解除合同,这时是不是现公司也应该赔给我们每工作满一年的2个月工资,即2倍工资呢?这样做行不行呢?望有心的各位律师,帮助我们,在此深表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1-03 1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项目招标不是因为你个人失责原因造成的,公司无权单主解除合同。
  • 《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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