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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原先是标准工时制现要更改为综合工时制,员工不同意,员工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N赔偿,没有1合理吗?还有公司有服务年限奖,原先是一月一发,15年实行服务年限奖更改为一年一结,但赔偿时说15年的服务年限奖公司有权利不发,合理吗?我在这干了7年了,现在公司就说我最后发到手的工资是赔偿金是N+十三薪还有二月份的工资。这样合理吗?(备注十三薪和年终奖一开始说随二月份的工资一同发放,现在又推迟到四月份)请问我可以要求+1和服务年限奖都给我吗

合同纠纷 2018-11-03 1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要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而不论其是否即将或者已经离开单位。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的。
    2、根据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奖金,且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奖金的方法。
    3、单位已经对员工做出了对其发放奖金以及具体奖励办法决定的。如果单位借口反悔,员工则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发放奖金。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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