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           我们公司是一家集体性质企业,多年以来,公司未给所有集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反应过情况,答复是不能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省、市各级也有相应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强制性的,是职工应当享有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依法宣传、监督、管理、处罚职责,管理部门都不管,我们应该找谁,请求给予帮助!

离婚 2018-11-04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罚款,是行政处罚类型之一,依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实施行政罚款处罚。否则,就是违法,员工完全可以拒绝,并向劳动机关投诉。
    用人单位也不是立法机关,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
    一、程序1.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2.非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提取所需材料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三、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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