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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时间是2011年8月29日至今,合同期限为两年,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在总公司任职,先总公司更换领导,在2012年9月13日口头通知将我调往分店,薪水下调,重新与分店签订劳动合同,再签劳动合同之前有一个月试用期,其实就是变相的让我自动离职,如不同意调往分店,给一个月的时间找工作,自动离职,不给予赔偿,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的补偿金赔偿金

劳动纠纷 2018-11-04 1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企业性质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关于<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计算止2001年10月该文件废止时)。
    如果是合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好象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要根据当地劳动合同管理要求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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