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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要跟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能否提出赔偿2014年4月入职(实习期),8月签订劳务合同,公司一直未帮其缴纳五险一金,现2015年4月,本人在某些网上再发简历,但公司组长以“天天请假,去别的单位面试”为由,要求本人辞职,我现在该怎么做?(我2015年至今只请过两次,第一次,我要考试,但领导未批准,第二次,我生病去医院看病,有病假单,但领导称你以后可以别来了),我现在该怎么做!还有交金问题,公司以发“现金”的形式补偿我8-12月的费用。劳动手册还在那家单位里,我现在是劳动仲裁还是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能否提出赔偿?

劳动纠纷 2018-11-04 1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合同期到了辞职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劳动者生病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劳动者享受健康权,这是基本的人权,劳动者生病请病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但是,如果劳动者确实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那劳动者可以无期限的请病假吗?答案是否定的。劳动者根据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病假时长。也就是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办理的流程为:
    1、确认原社保缴纳地的社保已经结算,凭原单位的离职单拿到社保转移单。
    2、在新的社保缴纳地确认缴纳社保,并已存在社保账号。
    3、凭新的社保缴纳凭证,个人身份证,原社保所在地开具的社保转移单到当前的社保所在地进行社保账户的异地接续。
    根据国家的最新社保政策,转移时只转移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转移缴纳金额。目前,社保的全国转移已经开展。但是,住房公积金部分在离职(特别是异地就业)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结清的。
    其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可以拿到。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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