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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我向你请教个问题:我跟单位签了3年合同,但现在由于个人原因,想辞职,但合同中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至今未得到正式录用通知;合同中有“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如果造成甲方损失,则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损失赔偿如果难以计算,按照不低于合同解除前六个月的全部工资收入的标准向甲方赔偿,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除外”

合同纠纷 2018-11-04 1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
  •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公司存在下列情况,可以辞职:
    1、若公司没有为你购买社保、押工资(比如押一个月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则你有权即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公司赔偿;
    2、若公司无上述违法行为的,则你又想正常离职的,则建议你通过EMS方式再次递交辞职申请,并在邮件写明是辞职申请;
    3、若公司确实无故辞退你的,则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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