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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1998年4月2008年12月31日,工资户为AA装饰公司;公司没有为我们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全年我继续干着AA装饰公司的工作,且与施工单位签定了施工合同,合同的签署人为我本人,单位公章为AA装饰公司;2010年1月我向公司法人申请,为我补缴纳自2003年至2010年1月在AA装饰公司工作的社会保险,并于2010年1月中上旬前往以AA装饰公司去了朝阳区办理了补缴纳社会保险的登记手续;2010年3月底4月初,公司的会计说:现在需要将全公司的人员放在AA房地产公司,因AA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大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请大家签订2份空白合同(纸上没有填写甲方的名称、地址、合同期限、年月日等等均为空白),这个合同是从这个月起为大家在工资内补助600元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2010年9月25日,我电话咨询了朝阳区社保中心109室,她们说:办理补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已经开始了,您可以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及其他文件来办理吧;我于2010年9月26日就发送邮件给AA装饰公司的法人,请求其为我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但是法人在电话内说:不能为我办理补缴

保险纠纷 2018-11-04 17: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注册的公司法人本人办理社保如下:
    1、先在企业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
    2、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帐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
    (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这是到企业开户银行办理)
    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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