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上午公司老板通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2005年11月20日,我请事假没有按公司规定电话通知老板。而该事假已经记入公司考勤记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老板说会书面通知我,但要我下午就不要上班了。我提出根据劳动法应该有补偿金,老板未与理睬。下午公司未经我同意,把我的笔记本电脑拿走,这是我的主要工作工具,这样我就无法工作了。我提出抗议,公司说,合同并未约定一定要电脑,并且告诉我,我的工位明天会给另外一名员工。如果我要来,只能在会议室坐着。我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这家公司是外商独资,我在这家公司已经供职1年零9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上约定有工资和职位,但没有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2005的合同是1月1日到12月31日。2004年的合同是3月1日到12月31日,其中2004年3月1日到8月31日为试用期,但薪水在正式期和试用期没有区别都是4400,2005年合同为5000,年底有奖金。

劳动纠纷 2018-11-05 0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你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期满自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批准,涉及工资待遇等问题存在纠纷的,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
    建议复印一下辞职书,拍一些你工作环境的照片,保留工作证什么的作为证据,方便辞职以后领取工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但是公司效益不好,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降低其工资的,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赤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