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公司工作,2008年10月31日入职,但是公司到2009年5月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时候,当时没签定劳动合同,之后到2009年9月1日与我签定第二次劳动合同(合同都是签1年),劳动合同也就是2010年9月——2011年8月份结束,现在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要求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说明补偿3.5个月的工资,1个月是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2.5个月是我入职2年2个月,当时公司问我要求其他的相关补偿吗?我说没有,但是后来才知道,说是有个什么双倍工资的补偿,请问现在我这个情况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双倍工资吗?也就是1个月未提前通知的补偿+5个月的工资补偿吗?还有,工作都已经交接了,公司说2011年1月8号才支付我的补偿金,另外公司有交失业保险,我这个情况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那边的补偿吗?加急,内容比较多,在线等回复,谢谢!

保险纠纷 2018-11-05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般而言,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双倍工资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补偿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海口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