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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员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降低其基本薪资。我们公司的薪资构成是基本薪资+绩效薪资。劳动法里规定的不能降低其基本薪资是指员工的全部薪资还是有相关的标准?像我们公司调来的一个孕妇员工,要给她安排新的岗位,定薪的时候,基本薪资不变,绩效薪资降低,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8-11-05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停薪留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范畴,但是,怀孕期间,女职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用人单位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私自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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