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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好!我是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因玻璃幕墙工程竣工日期认定这一问题向各位专家请教,做以下说明。一、现乙方认为的竣工日期为2003年5月1日。证据是一份乙方公司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我们认为此证有诸多地方存在问题: (证据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中“可否进行验收意见”签字应该是总监理工程师,而当事的监理只是水暖监理工程师。[证据一(1)]2、此份证据并非当时出据,而是2003年9月份后补的,有当事监理及监理单位领导的证实。3、此证中,意见一栏中有当事监理的签字和盖章,但日期2003年5月1日并不是监理的签字。有当事监理的证言。4、此报告中当事监理的监理章,并不是当时在甲方单位工程中所使用的印章,当时的印章为“水暖监理工程师0114026”,而证据的印章为“暖通监理工程师0102233”。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理由一栏中,(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4)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乙方公司均未提供。当事监理根本没有看到,有当事监理的证言为证。二、2013年5月1日以后,依然在继续施工,并没有竣工,以下证据足可以证明没有竣工这一点。1、编号200352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第二条明确写着,“自三月三十日至五月二十日止这段施工期间你公司所有进场的施工材料均未做进场报验”,此据说明乙方公司至5月20日 还在现场施工,而且有材料进入现场,足可以证明5月1日竣工是假的。(证据 二 )2、编号2003.6.1号的监理工程通知单上共有四条内容,除一条是洁净处理外,其余三条均是因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公司整改,此单是2003年6月1日签署的。(证据 三 )3、编号20003.6.9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事由”一栏明确写着“工程质量及工程竣工收尾工作要求”。由此可见,6月9日还在收尾工作过程中,5月1日就竣工不符合逻辑。(证据 四)4、某监理公司已经证实,《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是2003年9月提出补办的,甲方公司是2003年8月份开业庆典的。有书面材料为证。 5、出庭的证人——当事监理工程师6月末就已调离了涉案工程现场,他离开的时候工程还没有完工,这是当事证人在出庭时亲口所述。(证据五)综上证据所述,请问专家,乙方提供这样的证据,能否认定甲方工程的竣工日期是2003年5月1日??特向各位专家求证。请予帮助为盼!

房产纠纷 2018-11-05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
    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
    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
    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5、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
    ①修补处理;
    ②返工处理;
    ③不做专门处理。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
    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
    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
    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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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了解详细的情况!第
    一、一般来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需要经过鉴定或检测的,通过鉴定或检测确定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第
    二、一般来讲施工合同会约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需经业主和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若业主单位没有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就进行了隐蔽的话,可以凿开验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
    三、一般合同还会约定,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检测合格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对隐蔽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可以要求复检,复检的程序、费用等按合同约定! 第
    四、一般来讲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但照片需能现实拍摄时间,且有参照物,能确定照片的拍摄地点。同时,只有照片的话,一般无法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你的问题较复杂,在不了解具体情况时,我只能做这样的解答!你可来电或扣扣告知具体的情况!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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