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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3月11日正式到公司上班,签订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两份都在公司未给我。试用期过后,五月份他通知我,我现在的转正工资是3000,但是之前公司只给我发了2500,他要求公司给我补发500,公司一直没发。也没签正式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直到7月9号由于我们发生争执,他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或者调离我。我坚决不掉,他就将我辞退,7月10号在公司交接手上工作,他说关于赔偿按劳动法进行。我得到的合理赔偿是多少?1.公司每月十五号发上个月的工资,用工时间为3.11-7-10(两个月试用期)2、5月份未补齐转正工资500,6月没法,7月没法,3、没有正式合同,没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说在北京买,不在深圳买,一直没实施)感谢您为我费心解答一下。

劳动纠纷 2018-11-05 1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是劳动报酬,只有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报酬,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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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他就将我辞退,他说关于赔偿按劳动法进行。我得到的合理赔偿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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