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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案件以后,劳动仲裁员要求调解,因为仲裁员是临时换人,并且是在9点开庭,缺推迟半小时9点半才开庭等被申诉人公司,在10点还询问申诉人公司可以参与开庭吗?被申诉人拒绝。请问有违规行为吗?因为缺庭,随意最后仲裁员说申诉人是劳务关系很有可能被判不成立要求申诉人和公司调解。申诉人的情况是虽然是53岁进公司不满55岁,但是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未满15年,所以不到社保局规定年纪的55岁退休,至今没有退休。申诉人公司是一家私人单位,从来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医保社保。但是仲裁员开庭后告诉申诉人已经到了50岁的年纪只能算劳务关系得不到赔偿。请问申诉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原因来至于哪些条款?仲裁员是不是有违规不当的行为?缺庭会怎么判决,其他证据充足?

仲裁 2018-11-05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裁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此条又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仲裁庭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
    它是“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 您好,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 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 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另外,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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