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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9年工作至今,其中2002年单位搬迁本人就与单位解除合同并拿了补偿金,在外单位工作1年,2003年原单位领导要求我在回原单位工作并又退回了补偿金并签了退回补偿金的劳动合同,原单位也答应工龄作为连续,在2003年原单位在外搞了项目把我们原单位8位职工调入该项目组,在2006年该项目产业化生产并成立新公司了,新公司又把我们8位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通过社会招聘形式转到现单位,原单位和新单位也没有给我们有补偿金,在招聘到新公司时我们也都没有签过解除和招聘合同,最近公司提出要解除我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在2013年4月15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月15日到劳动仲裁,现在单位和劳动仲裁都说只能认定新公司成立的工龄赔偿金,我们原单位和新公司有协议在3年内新公司不能生产可退回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但是协议上没有写清楚关于原单位工作的工龄是否一起带过去问题,原单位也没有想到或考虑现在会出现的问题,我们也是在不知情况下只认为单位与单位就是商调过去的,我们两单位的上级单位也是一个总公司的。现己在新公司工作7年了,在回原单位不可能,想问律师现单位是否承担我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还是找原单位给我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补偿呢?如果他们两家单位都不愿意承担费用我如何办呢?谢谢各位律师帮助我。

劳动纠纷 2018-11-05 1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同,赔偿或补偿不同,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的观点:
    1、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您,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2、若公司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若公司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您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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