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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2011年9月14日发生工伤,2012年6月与公司解除合同,2012年9月公司才给我去认定工伤,2012年12月31日伤残结论才出来伤残七级。2013年4月公司认为我不懂相关法律为了少给钱,既然无耻的骗我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2012年12月31日伤残结论日期为准不是以2012年6月与公司解除合同日期为准,因为我是1982年8月22日出生,要是以2012年12月31日为准我就30周岁只能拿16个月补助金,但我现在才知道法律上规定是以解除合同日期为准应该是20个月补助金,而且单位给我的补助金月平均是按南京市2010年平均工资3787元算给我的,并且叫我写了个收条给他并在后面加上工伤关系终止。而且还有工伤保险基金给我的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我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每月要少800多元,我到社保那边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单位少报了实际月工资给我是按南京最低标准缴纳工伤保险,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虽然河南山东等地方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要求单位补足差额但江苏条例规定好像没有。这样的单位真无耻我现在想跟单位打官司,请问律师我打这场官司胜算能有多大.谢谢

保险纠纷 2018-11-05 1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但均指应发工资。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rr
    一、本人工资r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些省市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rr
    二、社会平均工资r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r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rr
    三、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r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计算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
    四、原工资r原工资是指遭受事故伤害前的工资,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r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r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r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 社保是按员工实际工资缴费,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才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按照规定是要求:
    工资高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员工实际工资缴费;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按最低工资或者一个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但现在大部分企业都只交最低基数,效益好的单位可能会交高点,普通的企业都是交最低基数的)
    劳动者遇到少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收集好相关证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保,并补缴不合法缴纳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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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还有工伤保险基金给我的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我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每月要少800多元,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虽然河南山东等地方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要求单位补足差额但江苏条例规定好像没有。请问律师我打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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