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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男,1994年12月到某单位做门卫,当年52周岁,到现在已72岁,平时和节假日有加班,工资从当年每月240元发到现在已增长至每月500元,与该单位无劳动合同,也没有缴养老保险。2014年4月单位提出不用了,只承认赔偿60周岁之前8年的损失,一年赔一个月当地人均工资,不承认后12年的赔偿,理由是超过60周岁后与单位的关系属劳务关系不属劳动关系。而网上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的案例,解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请问律师:在单位工作到72周岁,无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吗?还要求获得哪些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18-11-05 1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克扣员工工资。
    如果不按时支付,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并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享有以下待遇:
    一、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全部个人缴费和利息构成;在2006年事情参保的,还有用人单位缴费划入的部分。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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